灵宝法院网讯 各种假烟频频现身市场,令消费者防不胜防。一些不良商家为获取暴利,在利益驱使下, 不惜铤而走险,竟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从中获取巨额利润,赚取昧心钱。3月2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亚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好学、被告人许雪荃、被告人刘娴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占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好学伙同其妻许雪荃、其子张占海以盈利为目的,多次通过灵宝市邮政储蓄向福建省云霄县被告人陈亚俊提供的邮政储蓄帐号汇款45万元用于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其中已经用于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红旗渠”、“哈德门”、“黄金叶”、“红河”等品牌的香烟共计十余万元。在被告人陈亚俊的参与下,按照被告人张好学、许雪荃等人提供的品牌、数量、收货电话、地址等,先后在福建云霄县购买了十余万元的假冒“红旗渠”、“哈德门”、“黄金叶”、“红河”等商标的香烟,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到郑州、三门峡等地。到货后,被告人张好学出面,在被告人张占海的帮助下开车运输假烟,并由被告人许雪荃等出面推销,将所购假烟加价后在灵宝市、山西省运城等地销售,销售金额十余万元。其中2007年12月份至2008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刘娴玲从被告人张好学处取得假烟以及自己到河南许昌市进货等方式购进假冒“红旗渠”、“哈德门”、“黄金叶”、“红河”、“许昌”等品牌商标的假烟,加价后在灵宝及周边地区销售,销售金额14万余元。
案发后,三门峡市公安局于2008年5月7日、5月15日从被告人许雪荃处扣押“红河”牌假烟200条、“红旗渠”假烟123条。2008年5月8日从被告人刘娴玲处扣押“红旗渠”假烟123条,所有假烟均已收缴。被告人陈亚俊的家属从“方志镇”银行卡上取出剩余的款项74700元,已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收缴。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本案涉案的“红旗渠(软盒)、金许昌、延安、红河、哈德门、红旗渠(硬盒)、黄金叶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亚俊、张好学、许雪荃、张占海、刘娴玲在不同地区、不同环节,为了谋取利益,明知进货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占海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运输、收发样品、汇款的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故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