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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人亡 连带赔偿自应当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03-23 09:55:19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现年22岁的王林毛酒后无证驾驶他人摩托,致使一名路人死亡,他终归付出了在高墙内忏悔的代价,而借车给他的车主也躲不过法律的追究,两人为这起血案各自担责咽苦果。3月18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酒后借用他人车辆无证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林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令被告人王林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占本、张英桃、薛瑞妮、王梓琪经济损失共计152493.88元。其中,医疗费11008.36元、尸检费500 元、丧葬费1046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0518.02元(其中王占本53528.2元,张英桃53528.2元,王梓琪23461.62元)。扣除已付的3400元,再付149093.8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帅东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2月11日晚八时左右,被告人王林毛酒后无证驾驶王帅东的二轮摩托车沿灵宝市鼎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辛庄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王中华相撞,致王中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中华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林毛酒后无证驾驶车辆,未靠右侧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朋友将被告人王林毛送到交警大队,因王林毛伤势较重,交警大队让其到医院检查治疗。2008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在王林毛家中将其抓获。被害人王中华受伤后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三天,共计花费11008.36元,尸检花费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林毛亲属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帅东共支付给被害方3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林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林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帅东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对其车辆进行妥善管理,使其摩托车被无驾驶证的被告人王林毛骑走,造成交通事故,其自身存在过错,应付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