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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抢劫又盗窃 花季少年终落网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9-03-18 09:06:34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正值花季的少年小飞,整日游手好闲,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加上家长对小飞疏于管教,最终导致小飞走上犯罪道路,为追求奢侈生活盗窃抢劫,花季年华怎堪如此挥霍? 3月4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飞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发时小飞年仅16岁。2007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小飞伙同何某(另案处理)、肖某、赵某(二人已判刑)四人在灵宝市火车站某宾馆住宿时,何某提出到该宾馆房间抢劫。后四人持刀进入404房间,对在此住宿的段某、陈某、陈某琳威胁、搜身,何某用刀背对陈某殴打,抢走段某现金105元、陈某现金94元,共同挥霍。

  另查明,200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小飞伙同何某、肖某、杨某(已判刑)、“林林”、张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分别窜至灵宝市涧东汽车站对面某批发部、长安路西东车村口“新合作”尹庄镇东车村加盟店、函谷大酒店东某超市等地,盗窃三星牌708型手机一部、香烟等物品,后手机由杨某使用,香烟由杨某、张某卖到灵宝市弘农路中段杨某某经营的回收礼品商店,共得赃款4000余元,分赃后挥霍。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为1273元。2008年11月30日,被告人小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小飞在判决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小飞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被告人小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故法院从轻做出如上处罚。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