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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车祸 获刑赔偿悔已迟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03-17 11:09:24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当我们在川流不息的马路上经过的时候,想到的最多的就是交通法规,正是这一“规矩”保证着我们的生命安全,也是这一“规矩”体现着我们对彼此生命的尊重。而22岁的高亚楠却无视“规矩”的存在,在没有驾照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驾车行驶,最终造成撞死路人的恶性交通事故,2009年3月12日,灵宝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高亚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律惩罚了这位青年,也警醒了很多人,但却难以抚慰受害人家属的创伤,更挽回不了已逝的生命,让我们来共同遵守交通法规,以自己的行动避免这种悲剧的重演!

  2008年11月6日晚上八点左右,被告人高亚楠无证驾驶桑塔纳轿车沿灵宝市区黄河路行驶至建设路口处时,撞伤了横过公路的行人范某,致范某重度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亚楠等人驾车逃逸。群众报警后,被害人范某被送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高亚楠无照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现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范某无责任。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高亚楠至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09年3月5日,被告人高亚楠的家属与被害人范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高亚楠共赔偿被害人范某的家属经济损失100000元,先给付50000元(已履行),余50000元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亚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亚楠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