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电瓶,汽车上并不起眼的一个配件,但在一些犯罪分子的眼里,却有着很大的“油水”,让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企图以此获财。2月24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景飞、被告人党卫东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海飞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11月,被告人王景飞、党卫东、杨海飞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窜至灵宝市区、朱阳镇、渑池县城、山西省平陆县城等地,盗窃汽车电瓶。在最后一次盗窃自卸货车电瓶时被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盗赃物均已追退失主。被告人党卫东主动供述了在灵宝市等地盗窃汽车电瓶的事实。其中,被告人王景飞参与盗窃8次,盗窃价值7697元;被告人党卫东参与盗窃7次,盗窃价值7463元;被告人杨海飞参与盗窃1次,盗窃价值298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景飞、党卫东、杨海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景飞、党卫东、杨海飞在最后一次盗窃电瓶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党卫东在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属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景飞、杨海飞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