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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起纠纷 拿把菜刀砍伤人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9-03-09 08:36:11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只因李某忍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土散落在翟社辉的院中,从而发生争吵推搡,翟社辉一怒之下竟拿菜刀将李某忍的女儿砍成重伤,最后不但要赔人钱财,还落得个徒刑下场,让人不得不感叹:早知如此,何必当初。3月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翟社辉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令被告人翟社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2208元(李某之父李某忍抚养费1271.3元、李某之子赵某鹤、赵某杰抚养费936.7元)等各项费用共计27910.15元。

  34岁的翟社辉是灵宝市焦村镇某村农民。2008年7月6日16时许,同村村民李某忍在其院子中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部分土散落在其邻居翟社辉院中以及双方的邻墙问题,翟社辉母亲杨某及其弟弟翟明辉到李宗忍院子中进行阻挡,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厮扯,被告人翟社辉手持菜刀将李宗忍的女儿李某头部、胳膊等处砍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评定为重伤。2009年8月9日,被告人翟社辉到公安机关投案。2009年2月3日,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受伤后当天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费1419.6元,当日转入黄河三门峡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08年7月6日-7月23日),花去医疗费10548元,后间断治疗共花费1420.5元,医疗费共计13388.1元,鉴定费820元,其提交交通费票据8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社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翟社辉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社辉对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