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三名不满二十周岁的小青年在苦于没有钱去吃饭的情况下,竟动起了歪念,将目标锁定上了公园内的游人,妄图抢劫他人的钱财以“慰劳”自己的肚子,最终换来的是三年多的牢狱生涯。2月2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何某、钱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1月25日晚九点左右,被告人何某、钱某、董某因无钱吃饭,即预谋抢劫,后三人窜至灵宝市思平桥附近的公园内,将行人赵某拦截。被告人何某先将赵某压倒,随后三人又对赵某进行了殴打,抢走赵某现金4元及康佳牌E303型手机一部,受害人赵某提出手机是其父亲的,让被告人归还,并表示愿意借50元钱给三被告人吃饭,三被告人同意并跟随赵某取钱。赵某领着三被告人乘车回家向其父亲要了60元钱,除付给司机车费20元后,交给何某40元钱赎回手机。后三被告人返回灵宝市内将30元用于吃喝,剩余14元被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经评估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7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钱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