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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立之人不进取 诈骗邻居又得刑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03-04 15:53:29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已进入而立之年的王生学过去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诈骗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刑三次,本以为三次进监的他出狱后必会痛改前非,谁曾想刚释放不足几个月又旧病复发,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原该告一段落的事却又波澜再起,在王生学服刑期间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其诈骗邻居之事未予惩处,故而灵宝法院于2月26日以诈骗罪判处王生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故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被告人王生学违法所得1800元予以追缴。

  2007年6月3日下午一点左右,被告人王生学以骑车接人为借口,将其邻居王某的中裕125摩托车骗走,当日下午五点左右,被告人王生学将该车骑到灵宝市豫灵回民街某首饰店,以买首饰为名,将该车抵押在该店老板周某处,骗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共计12余克,销赃得款1800元挥霍。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退给被害人王某,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41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生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王生学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王生学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