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8岁,本是小有一番作为的年纪,但是张建磊却将“作为”用到了女青年张某的身上,一路尾随跟踪,图谋不轨,事情败露后,为逃脱路人将其送进公安机关的“厄运”,竟将路人汪某推倒在地,致使汪某受到轻伤。 2009年2月24日灵宝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建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令被告人张建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各项费用4506元。
2008年10月1日中午,被告人张建磊从灵宝市新合作超市附近尾随女青年张某至灵宝市涧西区西华村村部时,被张某母亲许某发现,路人汪某上前准备将被告人张建磊扭送到公安机关,张建磊便将汪某推倒在地,致使汪某右手掌骨基底部骨折,断段稍错位,经灵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损伤评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建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同时被告人张建磊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遭受一定经济损失,其要求予以赔偿,理由正当,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