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为获不义之财,29岁的杜钢辉不仅盗窃他人财物,还积极努力地拓宽“来财路”,在明知是赃的情况下将赃物予以收购,最终数罪并罚,难逃法网,落得了个鸡飞蛋打的下场。2月24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杜刚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8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杜钢辉到灵宝市建设停车场后丁某租住房处取其维修的手机时,趁丁某离开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手机两部及1086条手机排线盗走。2008年12月3日,被告人杜刚辉让其父母将所盗手机及手机排线退还被害人丁某,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评估,被盗手机排线价值7571元。
另查明,2008年8月至9月份,一名叫“根平”的男青年(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杜钢辉出售一辆无购车发票及行驶证件的黑色豪爵福星125摩托车,被告人杜刚辉明知该车来路不正,仍以16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2008年12月2日,被告人杜钢辉将该车主动送交公安机关。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6967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赵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刚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刚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杜刚辉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杜刚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还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故法院依法从轻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