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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骨龄只为从轻发落 严管教岂用如此费心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02-24 10:25:01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家住灵宝市焦村镇的张楠楠(系化名),小学肄业后就在家务农,2008年7月12日曾因侵犯他人隐私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获释后的他却并未因此而深刻反省,反而在二十多天后强奸了同村年仅七岁的幼女程某。法院受理后,张楠楠的家人及辩护人向法院提出骨龄鉴定申请,以期使张楠楠得到从轻发落,其家人如此费尽心思,却不曾想若是对儿子督促有方,岂会出现影响如此恶劣的刑事案件。2009年2月23日灵宝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楠楠有期徒刑四年。

  2008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张楠楠在灵宝市焦村一中后巷子里发现本村七岁幼女程某,独自一人玩耍,遂动起了歪念,假装让被害人一同找人,将程某哄骗到焦村镇一中旁边李云超的苹果园内,张楠楠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将被害人程某奸淫。2008年8月6日被害人程某的母亲董某在焦村村发现被告人张楠楠后报警,张楠楠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楠楠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从取得的证据以及中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关于被告人张楠楠的“骨龄鉴定”结论综合分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的规定,可以认定张楠楠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