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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无知法无情 盗窃抢劫入深渊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9-02-24 09:10:57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两个少年年纪轻轻不学好,多次抢劫盗窃他人财物,成了名副其实的“少年大盗”,最终锒铛入狱,受到法律的惩罚。2月19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小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小伟、小明退还赃款45元,被告人小伟退还赃款14.5元,被告人小明退还赃款270元。

  案发时两被告均为不满18岁的少年。2008年八月至十月,被告人小伟、小明及任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分别窜至到灵宝市焦村镇第一中学、灵宝市职业中专,翻墙进入学校,窜至男生厕所,对在校学生倪某、李某、郭某、尚某威胁殴打,共抢走现金59.5元及香烟一盒。

  另查明, 2008年十月份,被告人小明伙同杨某(另案处理)、闫某、李某(二人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窜至灵宝市焦村镇赵某、张某、杜某的苹果园,盗走一辆农用三轮车、苹果380公斤、秦冠苹果6袋,销赃得款269.6元,四人挥霍。经评估,被盗三轮车价值1320元,被盗苹果价值160元,案发后,三轮车追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伟、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小明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小伟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被告人小明犯罪时不满18周岁,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如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