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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敢驾驶 却将他人性命要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02-12 10:09:23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三轮摩托没有牌,驾驶人员没有证,开车上路要人命,触犯刑律被判刑。近日,灵宝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赞鱼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10月24日下午六时许,被告人马赞鱼在没有驾驶证件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灵宝市灵朱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亩乡盘龙村边时,与行人王安仓相撞,致使王安仓受伤死亡。经灵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安仓系颅脑损伤死亡。经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赞鱼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未确保安全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赞鱼赔偿被害人王安仓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赞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马赞鱼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