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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尽好管理责 竟作监守自盗贼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02-09 09:37:42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身为金矿区坑口的管理人员何均基,本应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谁曾想他竟然监守自盗,伙同本坑口其他几名务工人员将采出的高品位金矿石藏匿,伺机偷运出去卖给私人,他这种令人不齿的行为最终为法律所不容。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何均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余辉、吴延吉、刘光军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同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帮助何均基等人转运金矿石的谌德树5000元罚金刑。

  2008年3月,孙某与灵宝市投资公司二矿区签订合同承包经营黑峪1555坑口,由被告人何均基在该坑口负责管理生产,吴延吉、刘光军、余辉、余伟(另案处理)等人均在该坑口务工。2008年8月下旬,何均基提出犯意,与吴延吉、刘光军、余辉、余伟等人预谋利用采矿上班之际先将采出的一些高品位金矿石藏起来,然后伺机偷运出卖掉。同年8月30日晚,被告人何均基、吴延吉、刘光军、余辉、余伟(另案处理)五人将事先藏好的1.476吨高品位金矿石先盗运至其相邻的1510坑道内,黑峪1510坑口负责人谌德树明知矿石是几人从黑峪1555坑口盗窃来的,但其为了从中得到何均基的300元好处费,仍帮助何均基等人将1.476吨金矿石转运到1510坑口外。后何均基、吴延吉、余伟将金矿石盗运至灵宝市阳平镇姚王村张正义碾子上加工,得赃款27200元,被告人何均基、吴延吉各分赃116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何均基、吴延吉追回赃款各10000元,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均基、吴延吉、刘光军、余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秘密窃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谌德树明知矿石是盗窃而来,但其为了300元好处费仍帮助何均基等人将金矿石转运至1510坑口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余辉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