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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恩怨毁财物 触犯刑律领罚金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9-02-01 14:22:26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因与他人的矛盾协调未果,却没有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反而为泄私愤,毁坏他人财物。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陈业罚金5000元。

  今年已经65岁的陈业是灵宝市川口乡某村村民。陈业的农田与村民陈哲宗、陈国荣的农田东西相邻,二人在地边分别种植杨树、刺槐树,陈业因二人的树木影响其庄稼生长,多次找村干部协调未果,遂于2008年7月11日8时许将陈哲宗、陈国荣地里的45株杨树、刺槐树树皮环剥(其中杨树幼树4株、刺槐幼树1株)。经鉴定,被环剥的树木立木蓄积为4.42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业主动向村干部承认自己将陈哲宗、陈国荣地里的树皮环剥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业家属赔偿陈哲宗经济损失3000元,赔偿陈国荣经济损失600元,二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陈业主动向村干部承认犯罪行为,为自动投案,且被告人陈业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法院酌情从轻做出如上处罚。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