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曾因故意伤害罪两次入狱的刘常玲,在刑满释放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无故辱骂老人,并大打出手,将老人的亲人打伤。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常玲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刘常玲无故在灵宝市故县镇孔家营村其家后院辱骂唐平均的爷爷,唐平均与父亲到场劝阻时,刘常玲持锄头将唐平均左手大拇指打伤,经诊断:左手拇指粉碎性骨折。经认定,唐平均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常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常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