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1月1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杨高波与被告王少刚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王少刚赔偿原告杨高波经济损失3000元,并且承担评估费760元的一半即380元。
原告杨高波晾晒鸡毛的场地与被告王少刚经营的砂石场相邻。2008年7月25日晚,被告王少刚经营的砂石场进行废水再利用过程中,废水从原告晾晒鸡毛场地东侧土埝低凹处流入原告晾晒鸡毛的场地,泥水将原告晾晒的部分鸡毛淹埋,致原告杨高波的鸡毛受损。事发后经双方协商,就原告的经济损失未能达成协议,从而引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泥淹没的4吨鸡毛损失9400元,审理中,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共约17吨鸡毛的经济损失16492元,被告认可可能会有损失,但决不会这么多,同意赔偿500元。因原、被告均拒绝调解,致本案调解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经营的砂石场在进行废水再利用时,废水流入原告晾晒鸡毛场地,致部分鸡毛被淹埋,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主张其经济损失为16492元,缺乏相关依据,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因不能证实原告鸡毛入场数量,因不能证实原告鸡毛至场数量,结合实际情况,原告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为3000元。被告主张原告所晾晒鸡毛被淹埋原告存在过失,无事实依据。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