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18岁的赵某本应依靠自己的劳动去换取想要的一切,不想初中肄业后无所事事的他却以盗窃这种投机取巧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最终换来的是法律对他的制裁。2009年1月14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08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灵宝市尹富市场北侧胖子炒鸡店陈某的住处,趁陈某熟睡之际从其蓝色牛仔裤口袋内盗走现金2420元,当日下午1时左右, 赵某携现金逃跑至尹富市场东出口时被陈某等人抓获扭送至尹庄派出所,所盗现金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陈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