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明明知道是赃物,却受利益驱使,企图藏匿,最终咎由自取,受到严惩。1月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吉俄阿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现年21岁的吉俄阿曲是四川省美姑县典补乡某村的一位农民。2008年5月25日,公安人员在灵宝市火车站三合旅社调查其它案件,并将嫌疑人俄具古杰带走。同在一个房间的海兰阿多(另案处理)看见公安人员把俄具古杰带走后,急忙从床头拿了一个包,将包里的七部手机倒在床上,让被告人吉俄阿曲将这些手机藏到旅社老板那里。被告人吉俄阿曲明知海兰阿多交与自己的七部手机及一部复读机系赃物,仍将这些东西交给旅馆老板保存,企图藏匿,结果被公安民警当场发现。经调查,其中摩托罗拉V3iE型手机、众一ZY818型手机、斯达康小灵通三部手机已查明失主,确系被盗手机。经鉴定,该三部手机价值共计2239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吉俄阿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帮助予以转移藏匿,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