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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又盗窃 数罪并罚入法网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9-01-12 09:31:25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1月7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多人盗伐林木后又盗窃树木的案件,分别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冬冬、被告人吴英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各处罚金15000元;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飞飞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少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四被告均为尹庄镇某村的农民。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冬冬、陈飞飞、吴英谋、陈少波伙同何社忠、潘向东预谋后,携带锯子,开着三轮车,分别窜至灵宝市尹庄镇李村、南厥山村、川口乡川口村、川口乡庄里村、川口乡闫谢村、尹庄镇留村和唐窑村、焦村镇赵家村、阳店镇东水头村等地,共砍伐桐树15棵,杨树5棵。综上,被告人刘冬冬参与盗伐林木8次,蓄积合计10.5432立方米;被告人吴英谋参与盗伐林木7次,蓄积合计9.9768立方米;被告人陈飞飞参与盗伐林木4次, 蓄积合计6.8178立方米;被告人陈少波参与盗伐林木3次,蓄积合计6.3186立方米。所盗伐林木共价值7205元。

  另查明,200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冬冬、吴英谋、陈飞飞伙同何社忠、卢德锋、潘向东(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开着三轮车,窜至灵宝市尹庄镇南厥山村河滩、寺河乡勿头村,盗走已采伐的桐木4节、已采伐的杨树20节,销赃得款2700元,均分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冬冬、吴英谋、陈飞飞、陈少波等人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冬冬、吴英谋、陈飞飞分别结伙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冬冬、吴英谋、陈飞飞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冬冬、吴英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四被告人自愿认罪,遂法院依法酌情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