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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旧怨今时报 获刑赔偿理应当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01-09 11:38:36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只为昔日矛盾,今时见面就用铁锨戳伤对方,被告人史仲林这种冲动的暴力不仅未使矛盾得以解决反而换来了牢狱及经济赔偿的双重惩罚。1月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史仲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判令被告人史仲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建华各项费用共计8539.92元。

  2008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史仲林在灵宝市大王某村8组修路时,发现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亢建华也在地上干活,随即就持铁锨向亢建华面部、身上戳,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亢建华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仲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史仲林的行为同时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建华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亢建华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法院依法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