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被告人秦可宾系灵宝市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冶炼厂)的临时工,但是作为公司一员的他不仅未为公司谋利益,反而利用其岗位经手载金碳的职位便利,伙同父亲及他人多次盗窃载金碳,使公司蒙受了损失。2008年12月2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数人多次窃取载金碳的案件进行宣判,这伙人均以盗窃罪获刑,其中被告人秦可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陈增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秦占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全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新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李全高的提议、指使下,被告人秦可宾利用其在吸附岗位经手载金碳的工作便利,多次从黄金冶炼厂车间吸附槽内盗窃载金碳带回家中,后由李全高两次从秦可宾家分别以1300元钱和1400元钱将盗窃得来的载金碳买走,所得赃款2700元由被告人秦可宾占有。不满足于吸附槽内少量的载金碳,犯罪分子们又于2008年4月中旬的两天内,由被告人李全高、李新旗预谋盗窃,伙同被告人秦可宾先后从黄金冶炼厂锅炉房盗窃载金碳9袋,得手后由李全高在厂围墙外接应,将盗窃的载金碳销赃得款4400元,李全高分得2000元,李新旗分得2000元,秦可宾分得400元。尝到“甜头”后,犯罪分子们再次将罪恶之手伸向厂内的载金碳,2008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秦可宾、陈增保经预谋,结伙趁晚上无人注意之机窜到黄金冶炼厂锅楼房,两次盗窃载金碳10袋,然后由被告人秦可宾打电话叫来其父亲即被告人秦占时到黄金冶炼厂西墙外接应,秦占时接着用摩托车将二人递出的载金碳运回家,后被告人秦可宾、陈增保将盗窃的载金碳送至灵宝市朱阳镇一个炼金场所,冶炼得黄金42.67克。此后,被告人秦可宾、陈增保二人又接连两次盗窃载金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最后一次由秦占时在厂墙外接应准备运走载金碳时,被厂内巡逻保卫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可宾、陈增保、秦占时、李全高、李新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者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秦可宾、陈增保、秦占时盗窃价值25240元、20840元、12897元,均属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全高、李新旗盗窃价值4400元,均属盗窃数额较大,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秦可宾利用其为国有控股公司——灵宝市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中经手载金碳的工作职务便利做案,其行为已依法定性为“职务侵占”行为,被告人李全高系秦可宾的共犯,但是二被告人职务侵占的数额小,不足10000元,所以不能以犯罪论处。本案被告人秦占时曾因犯非法狩猎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本案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占时在厂区墙外接应,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全高投案自首,被告人陈增保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可宾、陈增保、秦占时、李全高、李新旗均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