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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触刑法 结伙抢劫获刑罚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9-01-08 09:03:44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因贪图享乐,妄想不劳而获,五名花季少年结伙同谋上路抢劫,美好花季只能在监狱中度过。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磊、被告人王杰有期徒刑各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会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江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五被告案发时均不满18周岁。2008年5月15日至5月23日短短一周时间,被告人王江涛、王杰、李磊、王磊、张会杰、郭江飞(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后,分别结伙窜到灵宝市豫灵一中学校后面的小巷、灵宝市豫灵镇商城街口、灵宝市豫灵镇商城“飞马网吧”门口,对张某、周某、田某、张某某、肖某等几名中学学生采取殴打手段进行抢劫,两次共抢得现金74元,其中,对张某的抢劫因被一名过路群众发现而未能得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杰家属对被害人张海良退赃、赔偿,被害人张海良的父母对被告人王杰予以谅解。2008年5月24日被告人王磊被抓获归案后,协助民警抓获同案犯王杰、张会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磊、王杰、王磊、张会杰、王江涛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磊、王磊、王杰均参与抢劫多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磊、王磊、张会杰、王杰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王江涛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告人王江涛、王杰、李磊、王磊、张会杰在2008年5月15日的抢劫犯罪属于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磊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杰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遂法院依法从轻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