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明明知道是赃物,却贪图一时的便宜将其收购,殊不知为这一时的便宜付出了更为沉重的代价。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被告人齐晓兵罚金3000元。
今年21岁的齐晓兵是灵宝市阳店镇崤底村的农民。2008年7月初,陈乐(另案处理)将偷来的豫MA8338绿色踏板摩托车让被告人齐晓兵代为销售,被告人齐晓兵明知该摩托车为赃物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予以购买,后自己以400元将该车购买。为怕车主发现,齐晓兵又将该车漆成白色。经查该车为任某于2008年7月1日被盗车辆。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经评估,该车价值15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晓兵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故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