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只因房屋后的地块问题发生撕扯,争执中拿起铁锨就打,致人轻伤。2008年12月2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樊万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令被告人樊万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海刚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150.4元。
2007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樊万雄与本村村民樊海刚以及二人的家人因樊海刚房后的地块问题发生撕拉、打架,期间,樊海刚过去夺铁锹时,被告人樊万雄拿着铁锹将樊海刚右手大拇指戳伤。经鉴定,被害人樊海刚右手拇指远节粉碎性骨折,其伤情评定为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海刚受伤后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金城医院共住院治疗9天,共花去医疗费1410元,鉴定费225元,交通费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万雄在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持铁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樊万雄对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海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