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08年12月2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一名多次强奸痴呆女子并致其怀孕的被告人王学政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共计3581.6元。
现年57岁的王学政灵宝市豫灵镇某村的一位农民。2008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王学政先后在灵宝市豫灵镇杜家村自己家中及其老院子屋中,将本村智力低下的妇女王某奸污,并致使王某怀孕。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学政奸污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致被害人怀孕、引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学政对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