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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妻子出手伤人 终获刑得不偿失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8-12-19 14:45:02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只因他人与自己的妻子争生意而发生纠纷,为替妻子泄愤便出手伤人,致人轻伤。12月1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忠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被告人王建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金显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148.07元。

  2008年5月1日上午,在灵宝市大王镇干店菜市场,被害人张金显因为卖肉争生意,与被告人王建忠的妻子张秋梅发生争吵,被告人王建忠上来用拳头到张金显眼部打了一拳,致张金显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并右内直肌损伤,右上颌窦积血。经鉴定,被害人张金显之损伤评定为轻伤。被害人张金显伤后分别在灵宝市大王医院、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共计30天,花去医疗费共计3991.5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建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害人张金显因被告人王建忠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建忠应当赔偿。故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