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明明知道是假币,却被利益驱使,仍然购买装入囊中,企图以此发“歪财”。12月1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王玉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07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玉娥(已判刑)在灵宝市枣花幼儿园附近摆摊卖水果时,以5000元的价格从张建华(另案处理)处购买30000元的假人民币,王玉娥将其中20000元交给王建锋(已判刑)保管,将另外10000元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其弟王玉锋,被告人王玉锋明知其姐王玉娥所持的人民币是假币,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王玉锋得知王玉娥、王建锋被抓后,将购买的假币予以销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玉锋购买伪造的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玉锋自愿认罪,故法院依法从轻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