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由于贪图玩乐享受,加之父母疏于管教,从而走上犯罪道路。12月1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小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年仅17岁的小华是灵宝市西闫乡某村的一位村民。2007年11月25日晚10时30分左右,小华及张某、齐某(二人已判决)、王某(另案处理)在灵宝市区一网吧玩耍后,因无钱吃饭,张某和小华提出抢劫意图,四人即在灵宝市桃林街康乐园路口租乘了武某的出租车。当车行至310公路灵宝市阳店镇下卫路段时,齐某慌称去厕所,张某让武某将车停下后,与齐某、王某到一玉米地寻找作案工具未果,三人又上到车上。当车行至大王镇干店路段时,张某再次让武某将车停下,并从地上捡一石头砸车前门玻璃,武某下车后,小华将武海平抱住,张某夺走武某手中的铁锤,朝其头部打一下,小华及王某亦对武某拳打脚踢,抢走其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之后,小华驾驶武某的出租车与张某、齐某及王某逃离,行至三门峡市西时,将车丢弃在路边,将所抢手机销赃得款3元。武某头部被打致伤,经鉴定,伤情评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小华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法从轻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