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趁受害人上厕所之机,顿起歹念,欲行强奸,这名好色之徒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12月8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非红有期徒刑二年。
33岁的杨非红是陕西省丹凤县寺坪镇花园乡某村的一位农民。2008年9月18日21时许,在金源三分公司北斜井坑口,被告人杨非红趁谭某某上女厕所之机,窜入女厕所,企图对谭实施强奸行为,因谭某某反抗脱逃,被告人杨非红强奸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非红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非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