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为获取更高的销售利润,有些人利欲熏心,竟将黑手伸向了医院,置公民健康于不顾,抛公德于九霄云外,企图以此发笔横财。12月8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书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34岁的刘书亭是河南省郑州人。1998年2月至2005年9月期间,刘书亭先后雇佣付某、张某等人在灵宝市某医院设立糖尿病、肝病、肿瘤专科,其明知所销售的标识为河南中医院二附院的调降丸、肝回春等药品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配制的药品,却以假充真,以坐诊和邮寄等方式销售。经河南中医院二附院确认,标识为河南中医院二附院制剂的调降丸、肝回春等药品并非该院制剂。2005年9月,三门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付某等坐诊人员所记录的六本就诊记录及病历核实,上述专科病历中共查及销售假药品种为52种,其中有17个品种的名称与查扣的品种名称相符,按其提供价格计算,非法销售金额为34万余元。2007年9月11日,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察局确认,其销售的未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违法配制的药品,按假药论处。2007年1月22日,被告人刘书亭到三门峡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书亭之妻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退出赃款155000元,已上缴国库;同时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书亭的银行存款165654.06元予以冻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书亭明知所销售的标识为河南中医院二附院的调降丸、肝回春等药品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配制的药品,确以假充真,以坐诊和邮寄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达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书亭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在一审宣判前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能积极退回部分赃款,故法院酌情从轻做出如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