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酒后驾车将人撞死,因为主动投案,积极赔偿,他的真心谢罪与悔过终于赢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尹雪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5月11日20时40分,34岁的尹雪峰酒后驾驶陕A33626号越野吉普车沿灵宝市故县镇至安底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水箱专修店门前时,将行人杨兆英撞倒,致杨兆英当场死亡。经事故现场责任认定,被告人尹雪峰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杨兆英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08年5月16日,被告人尹雪峰的亲属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5万元,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08年6月3日,被告人尹雪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雪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尹雪峰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