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为填私囊,借高速铁路施工之机,收受他人给付的回扣、好处费。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今年36岁的李军家住陕西省华阴市,是中铁三局七公司郑西经理部材料科主任,主要负责高速铁路施工工地铁锤、钳子等二、三项材料以及砂石等地采材料的采购、结帐等。2007年间,被告人李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给其公司高速铁路施工工地送沙石料的郭某、杜某、鲁某、尹某等人回扣费、好处费。2008年7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掌握了李军受贿郭某、鲁某3.7万元的犯罪事实后,将李军抓获。李军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了其受到尹某、杜某等人回扣费、好处费的犯罪事实。至目前,已查明被告人李军一次收受郭增谋30000元、一次收受鲁某7000元、两次收受杜某20000元、多次收受尹某8000元,共计65000元。被告人李军将该65000元受贿款均据为己有。案发后,李军退回赃款6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单位购买沙石料时收取他人给付的回扣、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于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军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到杜某、尹某2.8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赃款6.5万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李军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