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朋友之间发生小小口角在所难免,若因口角引发故意伤害案就得不偿失。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和永、被告人王力有期徒刑各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5月9日22时许,何永和被害人王万民在北阳平村吴某办的“学生之家”闲坐时,因故发生口角,引起打架,王万民在和永头部打了一拳,被人挡开后,和永纠集被告人王力等人再次闯进“学生之家”找到王万民,王力用刀将王万民左胳膊肘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王万民的伤情为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和永、王力主动赔偿被害人王万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和永纠集被告人王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和永、王力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