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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胆子大 抢劫盗窃获刑罚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8-11-24 08:40:02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因贪图享受,妄图不劳而获,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成了少年的“黑色花季”。11月1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小华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并判处被告人李小华将违法所得2302.5元予以退交。

  年仅17岁的李小华是灵宝市函谷关镇某村村民。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小华伙同董某、崔某、何某(三人另案处理)窜至灵宝市函谷关镇中学厕所、校外、附近一麦场及函谷关镇政府后的小路上,向该校学生李某、卫某、朱某、张某、李某某、祝某要钱,并对其威胁、殴打、搜身,共抢现金31.5元,香烟半盒。

  另查明,2008年3、4月期间,被告人李小华伙同张某、张某某、王某、杜某(另案处理)窜至灵宝市新华街胭脂坊化妆品商店、弘农路新华书店、华为医药超市、房产所、弘农路阿心理发店、浩瀚电脑雕刻中心、建设量贩门前,盗窃折叠自行车及自行车共7辆,将销赃得款300元挥霍。经评估,被盗自行车价值总计2271元。被告人李小华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关押后,主动供述了伙同崔某、董某、何某抢劫函谷关镇中学学生钱财的事实,并揭发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小华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小华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被告人李小华主动供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是自首,并揭发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遂法院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