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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酿血案 积极赔偿获缓刑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8-11-19 09:05:19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因为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并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11月1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牟银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37岁的牟银全是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乡某村的农民。2008年9月12日16时50分,牟银全驾驶陕A70601号小货车沿310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故县镇盘西村路口时,将站在路边的余香挂倒后压伤。事故发生后,牟银全积极打120电话将余香送往医院抢救,次日早,被害人余香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牟银全主动到灵宝市交警队投案。经事故责任认定,牟银全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9月19日,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牟银全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8.3万元,死者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牟银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牟银全事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被告人牟银全肇事后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法院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