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为了替受辱的哥们出气,无知少年妄图以“武力”解决所有问题,然而法网恢恢,四个莽少年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与无知“买单”。11月1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小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黄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徐小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马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被告中,最大的22岁,最小的今年只有19岁,均是灵宝市故县镇人。2005年1月22日,杜文(另案处理)以在学校常被张明欺负为由,让蒋小强叫几个人殴打张明。被告人蒋小强遂又叫来被告人黄波、徐小兵、马浩等人。次日晚8时许,杜文伙同蒋小强、黄波、徐小兵、马浩等人酒后窜到故县中学门前,四被告先后持酒瓶或木棍对张明进行了殴打,致张明头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明伤情评定为重伤。2008年6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蒋小强后,在其引领下抓获马浩,后又在马浩引领下分别抓获黄波、徐小兵两人。在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张明经济损失52000元。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小强、黄波、徐小兵、马浩等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蒋小强、黄波、马浩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被告人蒋小强、马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表现,且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从轻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