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朋友之间因琐事产生纠纷,大打出手,从而致人轻伤。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贾林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33岁的贾林锋是灵宝市故县镇的一位农民。2007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贾林锋在灵宝市豫灵镇商城申喜龙家因琐事与王古乐发生争执,二人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贾林锋将王古乐左手拇指扭伤。经灵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古乐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其伤情评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贾林锋赔偿王古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林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贾林锋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