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伤一名行人后,驾驶人员不但没有停车处理事故,反而昧着良心一逃了之,对伤者不管不问,无德司机最终害人又害己。2008年11月14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伟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24岁的刘伟是灵宝市阳平镇某村的一位农民。2008年6月15日21时许,刘伟载着同事张娜,骑着“东野”牌踏板电动自行车沿灵宝市至阳平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平镇娄底村村边时,因下雨路滑,发现前方行人后刹车不及,将行人赵黑娃撞倒致伤,被告人刘伟也倒地口唇严重受伤,张娜发现刘伟受伤、面部流血后,便匆匆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被告人刘伟离开,没有对被害人赵黑娃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张娜载着刘伟到张全的修车铺,让张全骑车将被告人刘伟送到阳平医院治疗,后刘伟之父刘天成带被告人转院到三门峡黄河医院住院治疗。而被害人赵黑娃经过路群众用手机报警后被送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于6月1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黑娃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伟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逃逸,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赵黑娃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伟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伟虽然在事故中受伤,但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救助伤者、不报警而是肇事逃逸。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