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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盗金矿 积极退赃获缓刑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8-11-15 09:03:36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地下蕴藏的黄金矿石,点燃了一些人贪婪的欲望,他们利欲熏心,惟利是图,但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今年39岁的李某是灵宝市阳平镇湖某村的一位农民。2006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田某、李某某、田某某、贺某(四人已判决)、雷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进入灵宝市金源公司灵湖矿区小石山坑口,盗窃金矿石一吨多,运到灵宝市阳平镇下庄村加工成矿渣后卖给碾子主,获赃款5100元。被告人李某分得700元,案发后李某退赃700元,已退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且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