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因某水泥厂的碎石滚入耕地中,在拿到应有补偿之后,仍然贪得无厌,无休止的索赔,最终得到应有的惩罚。2008年11月1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被告人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2004年后半年,灵宝市金城水泥厂采石点碎石滚落到五亩乡某村一组耕地,担任组长的被告人宋某指使该组代表郭某、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通往灵宝市金城水泥厂的道路挖断,被告人郭某、宋某某遂安排宋曲一组村民宋景泽等十余人在灵宝市五亩铅厂西边的道路上,采取挖土壕、堆土梁、在道路上放水等手段,将此段道路堵住,致使金城水泥厂运水泥石的车辆无法通行。金城水泥厂因无原料被迫于2005年3月10日通过五亩乡政府和被告人宋某代表的该村一组签订协议,每年向该村一组支付石灰石坡皮补偿费及自然灾害预防基金、道路维修费共8000元。2005年至2007年,金城水泥厂向该村一组共计补偿24000元。2005年3月11日,被告人宋某又趁金城水泥厂支付该村一组该年的补偿费用之机向其索要10000元。2007年6月24日,被告人宋某以修其门前道路为由再次向金城水泥厂索要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被告人郭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勒索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郭某、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