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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违法放贷 触法网领刑受罚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8-11-13 09:51:54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身为一名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本应严格遵守信贷员的工作职责,却因一时疏忽,不尽审查义务,违法发放贷款,给其所在的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海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今年45岁的海某在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担任灵宝市信用联社寺河信用社信贷员。实际借款人王龙飞、王玉志、董正建、董现伟等人采取让借款人“顶名”或者用借款人的身份证、贷款证和私章冒用借款人的名义贷款的方法先后向寺河信用社申请贷款,身为信贷员的海某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等相关规定,没有按照信贷员工作职责严格审核实际借款人的资信等情况,向以上“顶名、冒名贷款”实际借款人王玉志、王龙飞、董正建、董现伟等发放贷款87笔共计101万元。2007年12月22日灵宝市信用联社报警公安机关立案时,这些违规贷款仅收回贷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668.3元,致使98.5万元贷款未能按期收回,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海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严格进行贷款资信调查,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违法发放贷款,给其所在的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海某主观恶性较小,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