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花季,本是在校享受无忧读书生涯的年纪,而少年小伟却由于几句口角就向同龄人挥刀,埋葬了自己的花季,等待他的将是八年的铁窗生涯。近日,灵宝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伟有期徒刑八年,其法定代理人赔偿两名被害人小朝、小辉共计64227.41元。
案发时未满16周岁的小伟是一位初中肄业的少年,在2008年2月19日晚上同小明(另案处理)等人在灵宝市焦村镇东村中学门口与被害人小朝、小辉等人发生了口角,遂引起撕打,被人隔开后小伟从家中取出菜刀,伙同小明追上两名被害人,小明持木棍对小朝进行殴打,小伟则持菜刀向小朝的头部砍击,将小朝砍倒在地后被人挡开,菜刀被夺走,此时的小伟又返回家中重新取来一把菜刀,向小朝、小辉的头部砍,小朝呼救时,小伟再次持刀向他的头颈部连砍数刀,之后伙同小明将小朝推入到东村中学门口的干涸水渠内,二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小朝、小辉的伤情均为重伤,小朝的损伤为九级伤残,小辉的损伤为十级伤残。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伟所持的菜刀具有高度危险性,能致人于死地,且多次对被害人小朝、小辉的头部砍击,其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由于小伟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小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