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一人望风,另一人行窃,二人“志同道合”触犯刑律,双双成为阶下囚。2008年11月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贾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志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08年7月18日23时许,贾星、郭志强结伙到灵宝市豫灵镇回民街“似水年华”歌厅门口,被告人郭志强望风,贾星将停放在门口的红色钱江125摩托车偷走并用刀子将摩托车线路割断,将车发动,由郭志强骑车带着贾星向潼关方向行驶,中途,二人将车牌摘下扔到水渠中,当行至潼关县代子营乡尖角村路口时,被在此设卡的代子营派出所民警查获。所盗摩托车已追退被害人高启勇,经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2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星、郭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贾星、郭志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赃物已追退,可酌情对被告人贾星、郭志强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