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只因在看电视时无意中浏览了黄色镜头,便心生邪念,竟毁灭人性的将年仅6岁的幼女小娟强奸。2008年11月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强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不满十八周岁的李强强家住灵宝市苏村乡水南村。2008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强强在同村刘某家看电视时,看了黄色镜头,遂对刘某的女儿小娟(6岁)产生了邪念。后被告人李强强以到树林里逮知了为名,将小娟骗至本村东边的小树林中将其强奸。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强强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强强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从轻作出如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