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因母亲与他人争吵受伤,“孝顺儿”气愤难忍,持刀将对方砍伤。2008年11月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熙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24岁的罗熙是湖南省隆回县荷香桥镇某村的一位农民。2008年5月22日17时许,罗熙的母亲刘美棉因琐事和老乡刘水梅在灵宝市豫灵镇豫灵村下古组村民张志亮家发生争吵后,罗熙闻讯赶到,见到其母亲受伤,便上前和刘水梅的丈夫欧阳其田发生厮打,被旁边老乡挡开后罗熙又持菜刀追赶欧阳其田夫妇到张志亮家门口,欧阳其田及其老乡刘汉娥等人一起将房门关住,不让罗熙进门,罗熙持刀在门缝砍,将正在关门的刘汉娥左手大拇指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汉娥伤情为轻伤(重型)。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汉娥以要求被告人罗熙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罗熙的家属与被害人刘汉娥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赔偿刘汉娥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被害人刘汉娥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罗熙表示谅解。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罗熙犯罪后能能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