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只因与胞兄之间有经济纠纷,便非法拘禁他人,妄图以此解决家务及经济纠纷,最终获刑。2008年11月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韩继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将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2007年4月4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韩继生因其与胞兄韩秋生之间的家务及经济纠纷,伙同建峰(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并开车到灵宝火车站道南矿石加工处,强行将被害人韩秋生拉上车。被告人韩继生等人先后将韩秋生拘禁于灵宝市尹庄镇浊玉村东、函谷关镇西留村北的两处废弃院落内,被告人韩继生对韩秋生进行殴打、匕首刺,并威逼韩秋生给家人打电话让给被告人韩继生送钱,韩秋生的家人于2008年4月4日下午给被告人韩继生的建行卡上汇款2000元。当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韩秋生趁机逃脱、报警。在拘禁期间,被告人韩继生从韩秋生身上搜走现金50余元及翻盖旧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害人韩秋生伤情评定为轻伤。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继生伙同他人为家务、债务纠纷而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韩继生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殴打并致人轻伤,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韩继生归案后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