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债主不通过合法途径讨要债款,反而私自将欠债人的建筑设备扣押不予返还,以此要求欠债人还款。2008年10月1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马建民诉被告安文东返还财产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安文东返还原告马建民设备:洛阳产20马力小金刚装载机1台、郑州产俊英牌350型搅拌机1台,自制振动梁1台、自制振动棒1台、电缆线100米。
今年50岁的马建民是灵宝市阳平镇的一位农民,从事建筑行业,被告安文东在阳平镇南阳平村开办一石料厂,二人有经济往来,马建民欠安文东款项一直未还。2006年3月17日,安文东以借用马建民建筑设备为由,将上述机械设备予以扣留。马建民向安文东索要,安文东却以马建民欠其款项为由不予返还,要求马建民清偿欠款后再说,后经协调未果,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扣押他人财产。本案中,原告欠被告款项未还,被告催要无果后私自将原告所有的建筑设备扣押,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所权,被告应返还设备,但鉴于原告在其设备被扣押后,在索要无果协调不成的情况下,不及时寻求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放任其设备在被告处搁置长达两年之久,对此原告有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