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为获不义之财身触法网,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原则,将销售款收入私囊,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毛卫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毛卫锋,现年38岁,系灵宝市焦村镇人。2006年9月,毛卫锋被三门峡华中锂业有限公司聘用,担任灵宝市故县镇黑峪1380坑口管理职务。2008年1月25日,被告人毛卫锋将1380坑口加工的合质金4468.3克销售给灵宝市故县镇安底村放宽金店,销售额为429813.42元,毛卫锋向三门峡华中锂业有限公司谎称合质金销售额为300813.42元,将剩余的129000元,付给民工队83675元,余款45325元侵占归己。案发后,被告人毛卫锋家属将赃款全部退交,返还被害单位。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卫锋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毛卫锋的家属能主动退还赃款,对被告人毛卫锋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