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销售赃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偷车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会因此触及相关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销售赃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新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王新赞,现年34岁,系男性。1999年6月份,被告人王新赞明知卓里牌农用三轮车、宗申牌100型摩托车是他人盗窃所得,仍联系、介绍以共计29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并从中牟利200元。经评估,被盗三轮车与被盗摩托车价值总计780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新赞家属已经将被盗三轮车与被盗摩托车折价款7808元退交给公安机关,被害人已领走。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赞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新赞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